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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通城县人民法院宿舍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9-12-05 10:26:43 点击:

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通城县人民法院宿舍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9年11月23日,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单位)组织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3位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该公司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通城县人民法院宿舍楼)房地产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验收组成员与会代表根据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通城县人民法院宿舍楼)房地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实施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监测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通城县人民法院宿舍楼)房地产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通城县人民法院宿舍楼)规划总用地面积2382.8m2,总建筑面积为23086m2(其中:无商业建筑,住宅面积23086m2,配电房、水泵房和发电机与法院办公楼共用)。项目容积率为1.8,绿化率30%,建筑密度16%,设计户数144户,地上停车位58个,无地下车库,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4栋17层住宅。实际总用地面积2382.8m2,总建筑面积为29320m2,主要建设内容为4栋1+19F(1F车库+19F住宅)、1栋2F服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4年7月,湖北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了《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7月25日取得了通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批文号:隽环函[2014]19号)文件对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予以批复,并同意项目按设计要求建设。

2019年10月5日,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通城县城东新区花苑小区(通城县人民法院宿舍楼)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该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3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主要针对已经建设建设完成的4栋1+19F(1F车库+19F住宅)、1栋2F服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来自小区住宅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居民住宅厨房产生的油烟、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居民食堂油烟废气经家庭式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通过公共烟道至楼顶高空排放,汽车产生的汽车尾气通过自然空气稀释扩散,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进出车辆交通噪声;风机、配电房等设备噪声以及社会活动噪声等,小区交通噪声后期拟通过限制车速,禁鸣喇叭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风机、空调系统及水泵噪声通过减震、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住宅居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2-4   项目变更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环评设计

实际情况

变动内容

环境影响

主体工程

住宅楼

4栋17F

4栋1+19F

增加3F,2F住宅,底层为架空层,用作车库

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辅助工程

服务用房

/

1栋2F

新增1栋2F服务用房,用作门卫房和物业用房(配套设施)

停车位

58位

100位

新增42车位

增加少量汽车尾气,但环境影响未发生显著变化

绿化

30%

0

无绿化,绿化面积用做停车位

根据项目变更情况一览表可知:项目主要变动体现在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发生变化,增加住宅8户、停车位42位以及1栋2F服务用房,主要变更原因是住宅户数和车位以及服务用房,不符合建设单位实际需求。

环境影响:由于增加少量汽车尾气和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汽车尾气通过自然空气稀释扩散,无组织排放,未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三、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项目较好的执行了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据现场调查统计,目前项目住宅入住率为47%。项目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污水与雨水管网,并建设了2个40m3的化粪池。厨房油烟废气建设了专用的油烟烟道。验收阶段环保设施均已建设完成,可随时投入使用。

2)施工期:效控制了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和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适时洒水,有效控制施工场地、建材和渣土运输车辆对环境的粉尘污染;施工期多余的建筑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3)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来自小区住宅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居民住宅厨房产生的油烟、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居民食堂油烟废气经家庭式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通过公共烟道至楼顶高空排放,汽车产生的汽车尾气通过自然空气稀释扩散,无组织排放。

5)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1~△4昼间声环境质量测量值在51.4dB(A)~59.2dB(A)之间,夜间声环境质量测量值在41.3dB(A)-51.2dB(A)之间,△1~△4点位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1类、4a类功能区标准。

5)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住宅居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1.核实项目排水去向,补充住建部门关于本项目排水情况的证明文件;

2.补充项目生活污水监测情况;

3.建议建设单位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项目油烟管理工作。

五、验收组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要求,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整改要求且完善验收监测报告的前提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验收组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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